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(2)

文章主题:历史研究  文章来源:文化杂谈  发布时间:2020-02-19 14:28:34

(五)以诸法合体为法典编纂体式

诸法合体,是指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,民法和刑法相混。中国从战国《法经》起,直到最后——部封建法典《大清律例》,都以刑法为主,兼有民事、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。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,贯穿整个封建时代,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,这是和中国特有的国情分不开的。而以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,也表现了封建专制制度下司法镇压的严酷性。

不过,诸法合体的形式,并不排除实际上的民事、行政和诉讼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。如汉《九章律)有“户律”,至北周皆沿其名,北齐又以婚事附之,名“婚户律”,《开皇律》以户在婚前,更名“户婚律”,唐、宋因之。明清律“以类附编”,由《户律》为纲,又分“户役”、“田宅”、“婚姻”、”钱债”等七目。

从19世纪40年代起,在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进行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的同时,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开始传入中国,使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。 20世纪初,清王朝在内忧外患中,为了摆脱困境,被迫推行了一场以变法自救为目的的“新政”。在借鉴西方立法技术、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的基础上,对以传统纲常礼教为核心的旧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,从根本上废除了传统的法律体系。

虽然这场“新政”最终随着持王朝的灭亡而寿终正寝,但法律修订的成果却被继承下来。从此,中国法律制度开始了近代化历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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