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叫“打官司”,古代的状纸是怎样写的?

文章主题:史学参考  文章来源:文化杂谈  发布时间:2019-01-31 17:39:36

“打官司”用现代法律术语表示就叫“诉讼”。在古代,“官”和“司”都指“官方”、“官府”、“官吏”、“掌管”等意思。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请求裁决是非,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活动,民间就称之为“官司”。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告状,请求其裁决是非,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则被称为“打官司”。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到处罚说成是“吃官司”。

打官司

在古代,很多人都不识字,打官司时就需要请人写状纸。比如宋朝时,就有许多以诉讼为生的代笔人及写状钞书的铺户,官方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,并发给牌照登记注册。据北宋李元弼所著《作邑自箴》记载,当时如要开一个写状钞书的铺户,要召三个身家清白且和本县官吏没有亲戚关系的当地人作保,经检验核实后,连同保人资料同时注册。铺面门口要求挂木牌写明诉状的格式及其应遵守的规则,然后才发放一个小木印,用来给铺户代写的状纸画押。

古代的状纸

状纸要求用红笔将所告事项写在最前面,中间不能有随意涂改的痕迹,要仔细询问事主事情的经过,不能添油加醋地评论。70岁以上的老人、孕妇及残疾人不能做原告,因为宋朝的法律规定,原告如果败诉的话是要受“杖责”的。所以,朝廷屡发诏令,除重大事项外,禁止这些人到官府论诉,而应该让他们的家人陈状。

南宋的黄震之在《词诉约束》中还列举了十种官员不得受理民讼的情况,即“不经书铺不受,状无保识不受,状过二百字不受,一状诉两事不受,事不干己不受,告讦不受,经县未及月不受,年月姓名不实的不受,披纸枷、布枷、自毁咆哮、故为张皇不受,非单独无子孙孤孀、辄以妇女出名不受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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